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快培育壮大绿色金融市场主体,完善以节能降碳为导向的绿色金融服务机制,强化金融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扶持,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绿色信贷增量奖励
对上一年度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信贷平均增速的本市金融机构,给予当年绿色信贷增量0.02%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市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可将本市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绿色信贷增量情况作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奖励补助以及政府重点项目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开展绿色信贷贴息
对纳入“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库”或“厦门市绿色融资项目库”的企业(项目业主),向本市金融机构申请除财政投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绿色信贷,按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提供绿色信贷增信支持
发挥增信基金绿色子基金作用,为本市企业提供绿色融资增信服务,鼓励银行在贷款利率、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基金投资绿色企业
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库”企业(不含股权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企业),且股权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上市资金投资绿色项目
本市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厦门市绿色融资项目库”项目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发展绿色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和服务,建立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对未列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名录但主动向本市保险机构投保的本市企业,给予实际保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促进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本市相关机构支持企业参与合规碳交易,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绿色权益抵质押融资业务,研发碳效信贷、气候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探索并推广金融支持林业碳汇、海洋碳汇项目的场景、途径以及其他绿色金融配套服务。组织开展碳金融创新项目评选,给予单个创新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九、优化绿色金融基础环境
开展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标准制定、评估认证、信息披露等基础性工作。本市国有企业无偿承担前述工作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充分考虑。
十、完善考核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工作的考核评价,发挥正向激励和监管约束作用。
本措施规定的奖补政策不重复叠加享受,相关机构、企业可择优选择,被依法纳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的机构、企业按规定不得享受。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的绿色融资企业(项目)认定办法、绿色融资企业(项目)库管理办法,并负责本措施的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