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辖区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积极推动本区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区级配套资金。

  标准化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企业作为排名前五的起草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总额度为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2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起草单位排名前五中,只有一家企业的,且排名第一的,按总额度100%资助。

  (二)起草单位排名前五中,排名第二至第五为企业的,按总额度30%资助。如有多家单位的,按前述资金金额,参照市级资助金额比例进行资助。

  (三)起草单位排名前五中,同时存在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至第五的起草单位为企业的,按总额度7:3比例分配,并参照本条第1、2项规定执行。

  (四)对第一起草单位为企业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的,资助对象顺延至排名最靠前的企业)。

  第五条 修订的标准项目按照制定项目的标准减半资助。

  第六条 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每项分别给予12.5万元、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标准对标达标工作的,一次性给予0.25万元/项的资助(每家企业总资助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对参加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组(WG)召集人的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TC、SC设立的标准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三)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5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每家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区标准化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的企业如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标准化资金扶持,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区标准化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申请翔安区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翔安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

  (三)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化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标准化资金申报受理,并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意见落实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的拨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和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部门间核查,强化申请企业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标准化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厦门市翔安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相关项目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虚假、欺骗等方式骗取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资金,还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4月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