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海沧区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厦海政办规〔202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扶持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同时,为积极应对疫情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帮扶海沧区企业迅速恢复、加快发展,现将海沧区标准化资助与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须商事登记和税收归属均在海沧区,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
 二、申报项目
 (一)制定或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
 (二)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三)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
 (四)承担ISO、IEC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员委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召集人)工作的项目,承担福建省、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项目。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工作单位。
 (五)被确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标准项目的企业。
 注: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间为标准发布日期,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5年内。其他项目完成时间为获评、获批、成立或立项时间。
 三、申报材料
 申请海沧区标准化资助与奖励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一)《厦门市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该申报项目所属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需提供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需提供国家部委的有效证明;其他项目需要提供获批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五)该申报项目获市级标准化奖励与资助证明原件。
 (六)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变更等)。
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所得奖励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