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22〕208号)文件,我区近期将开展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自贸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经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在厦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个税奖励标准
(一)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发放补贴;
(二)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发放补贴;
(三)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补贴.
补贴期限为首次确认为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起5年内(在职在岗)。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以个人完税证明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金额为准。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三、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提供近6个月内缴费凭证(体现收款国库为自贸区金库)、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体现机构地址为自贸区);
(三)人才劳动合同(人才为公司法人的提供任职证明);
(四)上一年度完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体现年度汇缴数据);
(五)体现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的个人所得税清单(体现年度汇缴数据的电子缴税回单)。
注:(二)材料原件核验,(一)(三)(四)(五)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20日,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的个税奖励优惠。
五、有关说明
(一)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逐年申领,与其他个税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过同类政策且优惠力度不低于本奖励标准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二)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为凭)。
(三)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若人才个人所得税涉及我市多个入库税务机关,由所缴税额最高的区(园区)统一负责计算办理。
(五)个税奖励补贴期限为5年。计算方式:首次入选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入选时间的当年度起给予兑现;政策出台前已按2019年《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认定的高层次B类及以上人才,按照政策出台当年度起给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