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联合出台
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指导和规范

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工作

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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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工作,进一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测试与示范”)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府办、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逐步实现商业化落地。

工作专班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专班日常事务,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交管数据统计整理、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管理工作。

工作专班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质量、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成立本市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测试与示范主体所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方案和活动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于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包括:申请材料符合性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道路测试跟踪与数据采集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作专班按照“鼓励创新,保证安全,统筹布局,有序推进”的原则,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路段或区域,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的时间、项目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智慧多功能杆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和提示信息,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主体可以向相关路权单位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条件

第一节 道路测试与示范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为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购买交通事故强制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险或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事故赔付保函;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车辆要求: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智能网联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传输频率不低于1Hz,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测试与示范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员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驾驶员要求:

(一)与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须经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组织的不低于50小时的专业培训,包括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方案,车辆道路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道路测试条件

第九条 道路测试车辆应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第十条 初次申请道路测试车辆须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并提供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或省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质检中心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测试区(场)200公里实车可靠性测试。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道路测试车辆有多台的,所有车辆应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检测报告,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测试。

(二)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后,在开放测试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节 示范应用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应用主体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时,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应用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或区域以完全自动驾驶模式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五)示范应用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与示范应用人员人身安全,充分告知安全风险,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第四节 示范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 开展示范运营除满足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运营主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示范运营前1个月内应无因技术故障导致车辆运行异常的情况。

(三)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完全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示范运营主体具备工作专班发放的示范运营通知书。

(五)示范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制度。

(六)具有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流程

第一节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包括: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

(三)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或不低于五百万元的赔偿能力的证明;

(四)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已安装车辆状态记录装置且具备实时回传数据能力的证明;

(六)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七)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

(八)驾驶员与申请主体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驾驶员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相关证明;

(十)驾驶员无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承诺书;

(十一)驾驶员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

(十二)申请主体企业技术文件;

(十三)道路测试与示范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

(十四)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

(十六)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或省级以上智能网联汽车质检中心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十七)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八)完全自动驾驶测试需补充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里程证明及相应测试方案。

第二节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示范应用申请材料除提供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道路测试里程及安全运行证明;

(三)示范应用方案及风险告知书,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项目和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示范应用服务能力说明(若示范应用主体有多个法人单位组成,还须提供示范应用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五)完全自动驾驶示范应用需补充里程证明及相应示范应用方案。

第三节 示范运营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示范运营申请材料除提供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示范应用里程及安全运行证明;

(三)示范运营方案及风险告知书,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四)示范运营服务能力说明(若示范运营主体有多个法人单位组成,还须提供运营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五)示范运营主体的示范运营通知书;

(六)示范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制度。

(七)完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需补充里程证明及相应示范运营方案。

第四节 测试与示范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测试与示范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3),流程如下:

(一)测试与示范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材料后委托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材料初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工作专班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核测试与示范主体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三)评审通过后,工作专班为测试与示范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参考附件5)签章,测试与示范主体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工作专班保管。

第四章

测试与示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测试与示范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过程合规并且接受合规性检查。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段及操作要求开展测试与示范工作。测试与示范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一)按照规定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不影响驾驶员视线的位置;

(二)随车携带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

(三)在测试与示范路段或区域、时间外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十八条 测试与示范车辆的车身应当标示醒目的字体和图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不得干扰周边正常道路交通活动(参考附件11)。

第十九条 测试与示范驾驶员应当始终监控测试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条 在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路段、车辆功能、软件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向工作专班提交变更说明(附件6),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与示范。

第二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主体须每半年向工作专班提交道路测试总结报告,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主体须每季度向工作专班提交示范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作专班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示范:

(一)测试与示范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测试与示范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第二十四条 开展测试与示范工作符合以下情况的,提供证明材料可简化申请流程,避免重复测试:

(一)增加符合“ 三同原则” (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原则)的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的;

(二)扩展同等类型道路测试与示范路段范围的;

(三)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测试与示范的。

第二节 道路测试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开展道路测试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道路测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二)道路测试过程中,道路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货物。

第三节 示范应用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示范应用驾驶员应确保志愿者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设备应同时记录驾驶员及志愿者的情况。

(二)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告知志愿者以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三)示范应用主体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利用示范应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五)应在车辆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重量范围内搭载志愿者或货物,并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六)开展示范应用的路段范围不得超出车辆已经完成道路测试的路段或区域范围。

(七)对志愿者以及货物拥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为规范;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志愿者以及货物拥有者应当严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为规范。

(八)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示范应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四节 示范运营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 开展示范运营除满足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示范运营驾驶员应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车内监控设备应同时记录驾驶员及乘客的情况。

(二)示范运营主体应提前告知乘客以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及货物运输安全。

(三)示范运营主体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应在车辆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重量范围内搭载乘客或货物,并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六)开展示范运营的路段范围不得超出车辆已经完成示范应用的路段范围。

(七)对乘客以及货物拥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为规范;在示范运营过程中,乘客以及货物拥有者应当严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为规范。

(八)示范运营期间,示范运营主体要保证车辆安全及保险凭证有效。

第五节 网络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工作专班应对测试与示范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评测。

第二十九条 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

(三)测试与示范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需要出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不得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

2.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3.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4.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5.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属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测试与示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可以引导驾驶员自行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动至路边不妨碍通行安全的地方并实施快速处理;对于需要出警处置的,立即派员出警。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处警,及时派员指导、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工作专班,未按照要求上报的可以暂停其测试与示范24个月。工作专班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高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具备足够风险防范能力后,可不设行驶操纵机构。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员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员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员/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员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员/乘客介入。

(二)测试与示范主体是指提出申请、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单位。主体应当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且有赔偿能力,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三)测试与示范驾驶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且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驾驶员应当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四)测试与示范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具备特殊功能的自动驾驶或者自动作业车辆(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等视具体情况审定),应当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

(五)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测试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数据、实时向监管平台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监控的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员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

(六)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七)示范应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模拟实际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运行活动。

(八)示范运营是指在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后(或者和具备营运资质的企业合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特定路线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化试运营活动。

(九)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十)测试区(场)是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的道路、网络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十一)软件升级是根据需要,将某版本的软件程序或者配置参数更新到另一个版本并启用的过程。

(十二)志愿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且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志愿者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