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政策云课堂》
邀请市科技局陆欣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高企25%。
2.根据国发〔2007〕40号文,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 。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 各区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
各区高企奖励政策兑现一般按照该企业所属税收区划确定,各区之间不重复享受,区级补贴具体执行及解释权归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不可以“零申报”。如经税务部门核实查证,将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严重者将追回高企奖励金,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处罚金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