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给广大纳税人送来了一个大礼包!其中,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引起了不少纳税人的关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有不少纳税人提出了疑问,增值税还有个农产品的“加计扣除”呢,和这个“加计抵减”新政有啥区别?

一图看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

厦门税务局:一图看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厦门企业政府奖励补贴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