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式纳入省级统筹。针对政策调整后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社局昨日通过“厦门人社”微信公众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政策调整后,在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市人社局表示,政策调整后,待遇领取地(即:办理退休地)确定为厦门的,需先按国家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福建省,再按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市。具体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综合判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主要看两方面,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取消政策性补缴后,我市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也有所调整,如,取消了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市人社局表示,该调整一方面减轻了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即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时,不再要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另一方面则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无法再进行一次性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后,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国有农场职工和渔民、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离境定居人员等特殊参保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均有所调整。若您对相关政策有疑问,可关注“厦门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解,也可以拨打市人社局热线12333进行咨询。

  在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福建省(非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非福建省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注意

  达到前述年龄时,是指达到前述年龄的当月。

  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