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必要时可根据实际设立其他类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申报提名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本市个人或组织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先进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的;

  (三)在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创新成就并创造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含)以上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省专利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其他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已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除自获奖以来又做出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新贡献、新成就外,原则上不再提名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解决技术难题、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确保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为1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奖金额度为25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享。

  市科学技术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规定载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奖项申报、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提名申报:

  (一)自主申报。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提名申报。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部门、各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提名组织)积极提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提名组织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授予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已获得有效授权专利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人或组织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提名申报项目,应由提名组织在提名意见栏内填写提名理由,提名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提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组的建议,组织综合组专家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颁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拟定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并依法追回证书和奖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为申报人或组织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提名组织,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4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