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经信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类型、范围及要求:

  (一)支持的展会类型

  1.政府主导的展会:包括按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

  2.行业专业展会:经过市经信局或市商务局筛选确定的具有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企业参加意愿较强的展会。

  3.行业产品对接会: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

  (二)支持范围及要求

  1.参展规模:每个专业展会参展企业达6家以上,且标准展位达12个以上(室内、外光地展位均按3*3标准展位面积折算室内展位数)。政府主导的展会,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2.对参加列入年度计划展会的企业予以展位费补助;对承办年度计划展会项目的单位予以承办费补助;对厦门团组的公共布展予以公共布展费补助;对行业产品对接会的承办单位予以补助。

  3.每个展会项目由1家承办单位组织申报。承办单位条件: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商(协)会或专业展览公司,在业内有较好的信用和较高的美誉度,并具有较强的组展、协调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近两年承办的开拓国内市场项目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承办单位采用自荐并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参展企业须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展商品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5.公共布展由展会承办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组织实施。

  6.展位必须标明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在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公共布展必须突出厦门团组特色及行业特征,展示厦门及行业的良好形象,在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

  7.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涉及的征集、管理地产目录,以及开拓国内市场涉及的相关专家评审、展会查验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每个展位实际补贴比例及额度可由承办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最高限额。其中:

  1.政府主导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80%的补助。

  2.行业专业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的补助。

  (二)承办费补助(包括招展补贴和区域补贴):

  1.招展补贴

  行业专业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1万元组展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政府主导的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2万元组展费补助。

  2.区域补贴

  根据展会举办地不同给予区域补贴: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每场展会补贴0.5万元,长江以南地区每场展会补贴1万元,长江以北(含西南)地区每场展会补贴1.5万元。在厦门举办的展会不予补贴。

  承办费补助直接拨付给承办单位。

  (三)公共布展费补助:从严控制公共布展费补助,如确有必要,对展区集中且展位在15个以上的展会,经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列入年度计划,可申请公共布展费补助。原则上30个展位以下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7万元;超过30个展位的公共布展费不超过9万元。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展会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公共布展费补助直接拨付给展会承办单位。

  (四)行业产品对接会补助:参会企业规模达到30家以上,在厦举办的,每场次补助5万元;厦门以外地区举办的,每场次补助8万元。

  行业产品对接会补助直接拨付给承办单位。

  (五)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经费主要用于征集、管理地产品目录和建立、运营、维护地产工业品目录系统平台等。

  第六条 展位数及展位费按主办方提供的展位合同、展会确认书、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能够反映展位全貌及必要信息的照片和现场查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共布展费用按合同执行实际情况验收结果认定。

  第七条 需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本年度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要求时间内,向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申报经费补助预算计划。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按照市财政协商确定的经费分配额度,将下一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汇总并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因计划调整需变更项目用途的,需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法违规单位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进行曝光,并取消其后续三年的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30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