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闽政文〔2012〕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29号)精神,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大力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骨干企业。开展"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评选,每年评选若干家自主创新能力强、核心技术全国领先、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入选。对入选企业,自当年度起,五年内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百强”,对首次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入选“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自主软件产品品牌,对获得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和厦门市著名商标、优质品牌的软件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开展厦门市优秀软件产品和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对获奖产品或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的奖励。支持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的产业化应用推广,从入选示范项目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承接我市以外项目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实施产业重大专项。每年选择相关重点领域,实施若干个技术国内领先、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每个重大专项给予 100万元至300 万元补助。对主导制定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向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对获得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扶持的项目,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可以给予不超过资助金额50%的配套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的,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国家、省、市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投入总额。

  (四)支持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依照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给予扶持。对通过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通过软件产品评测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每新增一个产品给予最高2000元奖励。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海纳百川"人才战略,重点鼓励引进软件高级人才,鼓励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培训,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软件人才在岗能力提升与培养。大力扶持重点项目人才引进,引导软件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到软件重点项目工作。

  二、壮大产业集群

  (一)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来厦投资落户。对首次在厦门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三年内办公用房给予50%的租金补助,租金标准在50元/平方米?月以内,补助面积最多1000平方米。对来厦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厦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500万元。对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案一议”办法,由市、区整合集中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予以合力支持。

  (二)鼓励云计算产业发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应优先采用购买云计算服务的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积极引导企业采用云模式开展信息化建设。每年扶持若干个成长性好、效益明显、对产业支撑作用大的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费用补贴。对企业利用云模式开展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可优先推荐为我市优秀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入驻“闽台云计算产业示范区”的台资企业和境内外知名的云计算服务企业,从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可按其租用国际通信线路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继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好已出台的关于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动漫游戏企业可在作品播出或上线运营、作品获奖、人员培训、研发楼租用等方面享受我市动漫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扶持。鼓励在厦企业积极发展手机动漫、游戏等新媒体业务。对在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的动漫、游戏作品,实际收入金额分别按照动漫、游戏产品分类排名,其排名在全市综合排名前10名、前30名的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在经认可的新媒体平台上运营新媒体业务,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和增长率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增加市场需求,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新组建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大力扶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鼓励我市电子整机企业优先应用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根据其实际支付芯片和系统解决方案费用,给予1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可享受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政策。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超过年度按销售收入和增长率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六)支持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运营费用补贴。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证认可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使用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本地企业使用平台可减按50%标准收费。依托软件园区及重点企业,加快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集中资金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新的公共服务平台。

  (七)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软件园三期建设软件技术研究院等高层次研发机构,可按“一案一议”办法给予运营经费支持。鼓励软件企业与院士或与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建站奖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其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

  (八)鼓励发展培训产业。鼓励台湾及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机构到我市开办培训机构,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的,按其业务、规模和能力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鼓励培训机构在软件园等产业园区开展培训业务,年培训学生400人以上、且培训期限4个月以上的,按实际结业学生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助,每年每个培训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加快软件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软件产业园区、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区创建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对获批为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产业孵化器建设,对经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二)实行优惠用地、用房、用人政策。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获取用地的价格不高于工业用地价格。对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在软件园三期规划的自建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可以给予一定优惠。在软件园三期前期运营阶段,对新入驻软件园三期并租赁自用研发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其租用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50元/平方米?月以内,补助面积最多1000平方米,最多补贴三年;对设立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新招聘本科以上软件人才按照《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给予安家补贴。各区建设的软件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区)财政不断加大投入,以不低于产业发展速度的比例逐年增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大力培育名企、名品、名人、名园,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与引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软件人才引进培养、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件产业化重大专项和软件企业技术创新等。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和推动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应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优先投资的行业。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参股等形式设立软件产业创投基金,投资处于早中期、初创期的中小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对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和收费标准提供贷款或担保。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软件企业”,并免收“软件企业”认定相关费用。支持软件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拓展市场。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参照我市现行政策给予展位费、运输费等补贴。对承担厦漳泉同城化建设项目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择优给予奖励。支持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组建特色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和产学研联盟,对具备实际服务功能、构成紧密合作并产生良好效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联盟,承担产业联合攻关项目的,给予一定的扶持。支持国产软件、国产软硬件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软硬件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支持台资软件企业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来厦门创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支持本市企业与台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台资在厦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可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六)鼓励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核高基”等重大攻关项目,以及“两化融合”、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北斗导航等项目,拓展新兴市场。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大力推动智慧名城建设,将信息化领先优势转化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优势。政府性重大工程、重点应用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我市地产品目录的本地名优软件产品和服务。

  (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重视专利权保护,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

  (八)支持行业规范化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企业服务、信息交流、中介协调、行业自律、市场拓展、个人信息保护、运行分析、法规宣贯、政策研究、资质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推广等工作,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以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产业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

  由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报条件与程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