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精神,经研究,对2021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介机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务所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加盖公章,企业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获取方式: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scjg.xm.gov.cn),在“商事主体公示查询”中查询企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花名册(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复印件请按照花名册顺序摆放,证书封皮不用复印);
(五)人员证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公司全员均缴纳社保的仅需提供1-2项证明材料,社保缴交不齐全的请提供1-4项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均可从税务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1、2020年度1-12月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2、2020年12月当月全员社保缴纳明细表;3、2020年1-12月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4、2020年12月当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附件3)
3、相关说明
(一)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截止时间:2021年2月26日。
(三)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机构不予受理;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仅可作为一家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申报,不允许多重申报。
(四)受理工作截止后,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对申报单位的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开展高企认定相关业务培训(免费),请各单位积极派员参加。经市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后,最终确认结果将分别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并在“厦门科技局官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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