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扶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2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 4
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厦府办〔2020〕6号 9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号 11
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2号 13
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3号 14
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4号 15
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5号 16
9.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商务〔2020〕37号 17
10.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2020〕7号 19
11.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鼓励企业自行包车运送职工返厦的通知................................... 21
12.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0〕1号 22
13. 思明区财政局关于适当减免房租的通知-厦思财〔2020〕29号.............................. 23
14. 思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生产六条措施申报指南...................... 24
15. 思明区减免租金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28
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府办〔2020〕7号 30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我市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资金需求。
1.积极推动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获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并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9家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并及时对接,对于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在2天之内将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到位,确保相关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率低于1.6%。
2. 梳理完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推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贴息。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合作,同时争取各总行更为优惠的内部转移价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市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3.有效运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各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二)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
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
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
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对本实施办法第(一)(二)条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四)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
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
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五)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企业提供支持。
1.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2.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用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六)全力支持对疫情防控物品的进口,免费提供相关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支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品进口过程中进口信用保险等特殊信用保险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办理出口信保理赔,加大理赔资源投入,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下调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业稳定经营,加强风险预警和提供风险建议。(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三、加强资本市场服务
(七)协调各审计机构,督促其抓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编制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因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积极指导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积极协调拟发行上述产品的企业取得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防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融资对接,引导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资金募集和投入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等方式,对股价下跌的暂不追加抵质押品,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
(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依法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时跟踪进展,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并对积极响应落实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进行加分。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互持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稳定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带来市场拓展机会的优质企业,如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辅导培育。在我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依托驻厦服务基地(联络处),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发挥纾困基金作用
(十二)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简化申请流程,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大对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的质押风险的摸排力度,强化股权质押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
五、提高外汇办理效率
(十四)便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各区政府、医院等境内机构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资的,银行机构可先予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银行机构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批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十五)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回应个人特殊外汇业务需求。(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六)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开展跨境融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六、强化地方金融服务
(十七)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优惠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原正常贷款利率的80%。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标准的80%。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视情合理延后其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采取优惠支持举措的,相关业务不纳入财政、国资部门对其实施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参照前述对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做法,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九)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设医药医疗特色板块,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并减免企业挂牌费用,开通股权融资“绿色通道”, 2年内免收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增资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七、实施“一企一策”
(二十)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需求调研,帮助重点企业利用直接融资、风险管理等工具缓解融资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实行“一行一策”,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八、建立“绿色通道”
(二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三)金融机构要减免抗疫相关转账业务手续费、疫情受困企业展期续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产企业贷款、发债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和中介费用。(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九、提升监管容忍度
(二十四)推动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举措应实施尽职免责。疫情防控期间,原规定逾期60天计入不良贷款的,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天。(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五)着力破除形式主义,为各金融机构减负。确保金融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企业帮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安排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信息数据报送等活动,控制各类监管检查的频率和次数。(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六)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严禁利用疫情相关的医药研发、防护用品生产、人员救护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禁利用物资供需关系炒作或虚造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交易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垫付过桥、以贷养贷等方式提供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变相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十一、加强工作督办落实
(二十七)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检查机制。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跟踪服务,及时收集了解企业针对金融服务的问题和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设置热线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畅通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反馈渠道。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的监测评估和督促力度,对支持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度高、工作落实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表扬并在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政府部门选择业务合作对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中予以政策倾斜或加分。(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厦府办〔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按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旅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拨付奖补资金。对符合《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拨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补贴包机损失。针对疫情期间旅行社因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承担的空载损失,依据实际损失,给予30%的损失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招徕游客。对于我市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据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对于我市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20000人次的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40000人次,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6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0000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1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疫情结束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七、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落实文旅部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5日前,由旅行社申请,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八、缓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1月、2月抄表决算的电费可延期到2020年2月28日前缴纳;同时,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也可向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缓缴手续,即2020年2月、3月发生的自来水和燃气费统一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公司、市政集团)
九、加强行业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线上培训内容,面向全行业免费开放,鼓励旅游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疫情期间,发动旅游企业及旅游院校参加厦门旅游人才网(www.xmthr.com)的线上招聘和应聘活动。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专场旅游人才校企对接会,缓解企业人才需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提供法律援助。组建“旅游行业法律援助团”,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我市旅游企业解决违约金、恶意拖欠、境外企业退费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景区景点、饭店宾馆和旅游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全免。(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二、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对在厦门港引航的所有船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131号)的基础上再打五折收费,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外贸中转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对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按照各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企业签署协议的收费标准降低10%计收。(责任单位: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
四、减免集装箱拖车停车费。适用厦府规〔2020〕3号文件第八条款“适当减免房租”规定,即租用政府性经营或国有企业经营的停车场的集装箱拖车企业,停车费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责任单位: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物流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给予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增加招聘新员工解决驾驶员、业务人员缺口,给予每名新招员工培训费用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政府性资产、国有企业中经营用房、停车场的中小企业,租金、停车费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上半年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高崎机场处理国际进出港货物量(不含邮快件)1200吨、2400吨、4800吨以上的,每吨分别给予150元、200元、250元奖励。对积极承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点民生物资物流服务的,优先推荐列入各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创新发展。对物流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额8%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快递服务民生电商。2020年上半年,新增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并完成备案登记25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城乡新增设立自助投递终端12组,且每组自助投递终端达30个格口的,按终端组数给予2万元/组的奖励。国际和港澳台地区进出境邮件、快件业务量达到36万件以上、100万件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100万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150万件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物流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三、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对2019年第四季度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7〕25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加快审核,3月底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二、加大项目奖补力度。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三、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四、协助宣传推广。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措施支持会展企业应对疫情。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9.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商务〔2020〕37号
各管委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2020〕3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电子商务具有远程交易、单独配送的特点,既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又能缓解人员聚集压力。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电商企业线上交易优势,加大市场供应力度,主动应对挑战;支持传统商贸服务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创新商业模式和商业业态;深挖居家消费潜力,在大力满足市民生活需要的同时,实现转型升级发展。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管委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三)各管委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市商务局2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xmsdzswbgs@sina.com。
(具体报送时间待福建省商务厅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后再另行通知)
(四)申报地点:所在管委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思明:陈两福2667450,湖里:许雯霞5726985,集美:罗良栋6108985,海沧:王莉6082978 6896917,同安:陈玉萱7020056,翔安:王顺正7889962,火炬管委会:方水发5380132、陈伟杰 5953919,自贸委:蔡伟强2621661。
六、其他事项
(一)具体申报材料待福建省商务厅发布指南申报通知后再另行通知。
(二)厦门市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必要时,厦门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工作,请各相关单位给予配合支持。
(四)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联系人:
李伟婷 电话:2855839 谢晓芳 电话:2855836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2日
10.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现就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应急科研攻关
1.启动应急科技攻关。疫情期间设立简易立项程序,采取免评审、免公示、经费包干等方式,快速拨付资金,单项资金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按现行政策在当年给予配套资助。
2.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征集。面向重大公共卫生需求,围绕创新药物(含抗体、疫苗)、数字诊疗装备等尽快发布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3.实施智慧防疫和新模式应用示范工程。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疫情防控和线上协同办公、远程教育等疫期疫后各类场景应用。择优支持一批创新性强、已有实际应用并效果良好的项目,一次性资助30或50万元,其后续研发市重大科技项目可优先支持。
二、加快扶持政策兑现
4.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拨付进度。迅速拨付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奖励资金,3月份拨付到位。督促区级财政加快兑现国家级、市级高企配套奖励。
5.提前兑现企业研发费用补助。采取“免申报提前拨付”方式,加快2020年首笔补助资金拨付进度。2月份提前拨付疫情防控研发企业80%补助资金,3月份提前拨付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企业40%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余款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6.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兑现。采取“不见面”方式,通过管理系统上传佐证材料,3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直接相关并取得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进入临床或获得新药证书的疫苗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按增加100%给予奖励。
三、减免创新创业租费
7.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减免租金。鼓励、引导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入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房租、工位费等费用。鼓励各区、各开发区对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补助。调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减免房租、工位费等费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激励加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8.适当减免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创新大厦(集美)、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器(集美)、科技大院(含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机构,租金1个月全免, 2个月减半。
四、加强科技金融支持
9.鼓励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加大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基金对医疗器械、疫苗药品及在疫情防控领域进行研发的企业投资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投资期满回购退出的在投企业,退出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10.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对企业已有的科技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不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及配套金融服务。
11.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五、优化科技管理服务
12.实行涉企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政务服务科技分中心开通咨询电话(0592-2025377),采取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网上办理、容缺受理、邮件寄送等方式,实现疫情期间涉企服务事项“一趟不用跑”,全程“不见面”审批。
13.做好项目管理服务。2020年市第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工业及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配套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后延一个月;对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统一延长半年执行期;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期评估、研发项目鉴定等需要进行现场会议的工作。
14.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有效技术合同文本邮件提交、简易内容“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录入、审核认定线上进行,实现“无纸化”认定流程,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15.做好在厦外籍人才疫情防控和服务。简化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程序,暂行“告知+承诺”的“不见面”审批方式,放宽申请延期的时限;建立紧急报告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籍人才困难;加强宣传引导,举办线上防疫科普讲座,编发双语提示、生活指导手册,发动外籍人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16.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平台全时开放,全面实行评价业务在线申报、在线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17.建立疫情应急研发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生物医药企业应急产品研发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疾控机构结合当前疫情应急检测工作给予产品验证条件支持。
18.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11.厦门市总工会关于鼓励企业自行包车运送职工返厦的通知
为帮助企业有序复工,解决职工返厦问题,鼓励基层企业组织开展包车运送职工返厦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在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15日前,企业自行包车运送职工返厦的,由所在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或产业工(联)会补助70%的费用。职工自行包车返厦的不在补助范围。
二、有关要求
1.企业必须选择具备相关营运资质的公司和车辆开展包车返厦活动;
2.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
3.企业填写《包车返厦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点击下载),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包车返厦方案、包车合同复印件和包车费用发票复印件、通过包车返厦的人员签到表(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建会企业向所属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或产业工(联)会申请,未建会企业向税收归属地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或产业工(联)会申请。申请日期截止2020年3月31日。已建会企业的补助款转入单位工会账户,未建会企业的补助款转入单位行政账户。
厦门市总工会
2020年2月19日
12.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认真贯彻省政府应对疫情“二十四条措施”、市政府“十五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针对与辖区民生息息相关、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酒店、餐饮、客运、影院行业企业,制定如下措施:
给予企业生产经营补助。对企业2020年2-6月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按超额累退方式,5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0%。企业可申请按月兑现政策。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下同),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月20日LPR4.15%为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期间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加大贷款担保支持。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免费给予提供1年期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厦门地方留成税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可以合并使用担保额度)。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区担保公司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放贷力度。对2020年6月30日经营性贷款投放金额或户数同比净增长的在厦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或直属行等),给予以下奖励:净增贷款投放金额增长的,按净增贷款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净增贷款户数增长的,按净增贷款户数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每家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鼓励担保机构加大贷款担保力度。对2020年6月30日经营性贷款担保金额同比净增长的在厦担保机构,按净增贷款担保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以上第一至三条措施,企业可同时享受,每家企业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其2020年2-6月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项目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措施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6月30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13.思明区财政局关于适当减免房租的通知-厦思财〔2020〕29号
思明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文件,经研究,对承租区属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房租,具体为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14.思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生产六条措施申报指南
- 编制依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0〕1号)。
- 扶持对象
- 2020年1月31日及之前设立、住所和纳税均在思明区、行业为旅游业(指旅行社服务、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旅游管理服务)、住宿业、餐饮业、客运业(指公路旅客运输、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铁路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运输、海洋旅客运输、内河旅客运输、客运轮渡运输)、影院业(指电影放映)的企业;2020年2-6月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上述行业企业。
企业2020年2-6月因行业变更、不再属于上述行业的,不纳入扶持对象。
企业所属行业无法辨别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 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的在厦金融机构(包括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或直属行等,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在厦担保机构。
- 扶持措施
- 企业生产经营补助。对企业2020年2-6月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5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0%。企业可申请按月兑现生产经营补助。
- 受理时间:2020年3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企业申请按月兑现生产经营补助的,受理时间为申报缴纳税款次月15日前。
- 受理单位: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开具的《*基本信息》。
- 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20年2-6月纳税证明。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入库期”、显示方式选择“汇总显示”,入库日期为“2020-2-1至2020-6-30”,查询后下载、打印。
企业申请按月兑现生产经营补助的,按上述方法打印相应月份纳税证明。
企业发生税收跨区入库的,提供入库思明区的税收缴款凭证。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企业贷款贴息。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以银行贷款实际到账认定),自贷款发生当月至2020年6月,按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4.15%)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贷款贴息计算公式:经营性贷款×4.15%×50%×截至2020年6月实际贷款月数÷12
- 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受理单位: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开具的《*基本信息》。
- 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支付贷款利息凭证。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发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以银行贷款实际到账认定)担保,自贷款发生当月至2020年6月,按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
- 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受理单位: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开具的《*基本信息》。
- 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贷款担保合同、支付担保费用凭证。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至(三)条措施,企业可同时享受;每家企业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其2020年2-6月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
- 贷款担保。对2020年2-6月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2020年6月30日前银行贷款实际到账为准,区担保公司免费给予提供一年期经营性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2019年度缴纳的厦门地方留成税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可以合并使用担保额度)。
- 受理时间:2020年2月7日-2020年6月30日。
- 受理单位:区担保公司。
- 申请材料:
- 担保项目申报书。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开具的《*基本信息》。
- 关于申请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企业银行开户情况、验资报告、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企业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本人签名)复印件、公司管理现状(内部组织架构、决策程序、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关键人员的激励等简要叙述)、财务制度。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金融机构放贷增长奖励。在厦金融机构2020年6月30日对企业已投放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以银行贷款实际到账认定)总额或存量贷款总户数比2019年6月30日实现增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已投放经营性贷款总额增长的,按净增已投放经营性贷款总额的0.1%给予奖励,存量贷款总户数增长的,按净增存量贷款总户数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每家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受理单位:区金融办。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 2019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对企业已投放经营性贷款总额、存量贷款总户数及增长情况明细表,附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意见书。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增长奖励。在厦担保机构2020年6月30日对企业已担保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展期视为新发生,以银行贷款实际到账认定)总额比2019年6月30日实现增长的,按净增贷款担保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受理单位:区金融办。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 2019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对企业已担保经营性贷款总额及增长情况明细表。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 企业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不要使用钉书机或胶装),加盖企业公章。
- 税收计算口径
- 厦门地方留成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厦门地方留成=个人所得税×40%
- 思明区级留成税收=厦门地方留成税收*40%
两税区级留成=(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40%
- 计算税收时,当期发生的退税款予以扣减。
- 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电子邮箱 |
中华街道 | 林素娇 | 2079080 | 镇海路26号603室 | smzhjd@163.com |
厦港街道 | 林燕珊 | 2199750 | 思明南路396号1楼 | xgjdlys@163.com |
鼓浪屿街道 | 罗增辉 | 2063858 | 永春路89号313室 | glyfybf@163.com |
鹭江街道 | 谢建毅 | 2131675 | 故宫路120号503室 | lujiangjiedao@126.com |
筼筜街道 | 方大荣 | 5361953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smydjd503@163.com |
开元街道 | 胡志锋 | 2272970 | 禾祥西路489号4楼405室 | kyqyfg@126.com |
嘉莲街道 | 张培养 | 5576772 | 和光里66号407室 | wojiayu407@163.com |
梧村街道 | 康莉 | 2330867 | 厦禾路1036号10楼1011室 | xmsmqwcjd@163.com |
莲前街道 | 何鑫 | 5969938 | 莲前西路859号702室 | smlqjdzc@163. com |
滨海街道 | 林秀丽 | 2510637 | 曾厝垵380号3楼 | binhaijiedao123@126.com |
区财政局 | 陈文郁 | 2667182 | 民族路33号604室 | 13616024361@163.com |
区金融办 | 郭旭 | 2661533 | 禾祥东路168号1307室 | 49706755@qq.com |
区担保公司 | 施娟娟 | 5891085 | 厦门市厦禾路1128号B幛8楼 |
- 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同类扶持项目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三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五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思明区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含明细表、收款收据)
2.金融机构申报贷款奖励明细表
3.担保机构申报担保奖励明细表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金融办
2020年2月9日
15.思明区减免租金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 政策内容
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 受理时间:季度结束次月(如2020年4月、7月、11月)
- 受理单位: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
- 申请材料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减免租金情况明细表》。
- 《思明区企业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加注扶持政策简称+企业名称,发送到受理单位联系人邮箱)。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扶持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从租计征)、纳税证明。
纳税证明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入库期”、显示方式选择“汇总显示”,入库日期为“2020-*-1至2020-*-31”,查询后下载、打印。
- 企业减免租金的证明材料,应能够佐证减免租金情况,具体材料形式可包括减免租金的合同、协议、租金发票、银行回单等。
- 收款收据。
- 受理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申请材料要求
-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 企业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不要使用钉书机或胶装),加盖企业公章。
- 税收计算口径
- 厦门地方留成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厦门地方留成=个人所得税×40%
- 计算税收时,当期发生的退税款予以扣减。
- 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电子邮箱 |
中华街道 | 林素娇 | 2079080 | 镇海路26号603室 | smzhjd@163.com |
厦港街道 | 林燕珊 | 2199750 | 思明南路396号1楼 | xgjdlys@163.com |
鼓浪屿街道 | 罗增辉 | 2063858 | 永春路89号313室 | glyfybf@163.com |
鹭江街道 | 谢建毅 | 2131675 | 故宫路120号503室 | lujiangjiedao@126.com |
筼筜街道 | 方大荣 | 5361953 | 莲滨里28-33号503室 | smydjd503@163.com |
开元街道 | 胡志锋 | 2272970 | 禾祥西路489号4楼405室 | kyqyfg@126.com |
嘉莲街道 | 张培养 | 5576772 | 和光里66号407室 | wojiayu407@163.com |
梧村街道 | 康莉 | 2330867 | 厦禾路1036号10楼1011室 | xmsmqwcjd@163.com |
莲前街道 | 何鑫 | 5969938 | 莲前西路859号702室 | smlqjdzc@163. com |
滨海街道 | 林秀丽 | 2510637 | 曾厝垵380号3楼 | binhaijiedao123@126.com |
区财政局 | 陈文郁 | 2667182 | 民族路33号604室 | 13616024361@163.com |
- 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同类扶持项目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三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五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思明区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内含明细表、收款收据)
思明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0日
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府办〔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我市各相关单位制定了有关扶持政策的办事指南,现将《办事指南》予以公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自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耐心做好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按照指南规定的相关流程和申报材料,积极组织扶持对象申报,尽快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于省里暂未明确扶持标准或申报要求的部分,各区各部门也要密切跟踪,一旦明确后第一时间更新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办事指南
一、着力降低运营成本
(一)适当减免房租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闽委办〔2020〕3号政策: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厦府规〔2020〕3号政策: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申报流程
统一执行市级“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政策。
1、根据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后,直接予以减免。
2、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由各级国企按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予以“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申报材料
1、针对政府直管公房,中小企业需提供: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上年度纳税申诉报表(2019年第4季度)
(3)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含利润表)
(4)2019年12月社保缴费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1)个人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
2、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由国企与承租方协商减免方式。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林茜 2858154
火炬管委会:肖洋 5380068
市住房局: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246/2859241;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2996110
市国资委:2858551、2858550
自贸委:张伟强,13959218978
思明区:王 茜 2667183
湖里区:方哲炜 5382853
海沧区:江艳娥 6053372
同安区:陈荣溢 7028455
翔安区:魏志扬 7886509
集美区:徐杨璇 6067480
>责任部门
市住房局、市国资委
(二)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流程
1、用气优惠:由华润公司抄表,确定用户在规定时间段内的用气量,按政策予以优惠。
2、用电优惠:已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注册的工业企业,由用户在平台上和发电厂之间直接交易,企业无需另外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
按政策标准给予优惠,无需企业申报。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陈嘉耀 2896593、2896795
>责任部门
市工信局牵头
(三)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申报流程
1、市科技局
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租金的,在年度考核和政策兑现中酌情予以加分激励。年度考核和政策兑现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
(3)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和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向无争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下达资金。
2、市工信局
针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助,详见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报管理平台操作指南http://news.xmsme.cn/2019/12/31/621_697.shtml
3、火炬管委会
对创业园等平台载体,不符合享受市里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由管委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补助,申报流程:
(1)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2)管委会计财处审核并进行公示后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1、市科技局
(1)根据《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指标》逐项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
(2)信用承诺书。
(3)减免租金相关通知文件。
(4)减免租金相关票据证明。
2、市工信局
针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助,详见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报管理平台操作指南http://news.xmsme.cn/2019/12/31/621_697.shtml
3、火炬管委会
(1)书面申请(含减免明细、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税务机关出具的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证明。
(3)企业承诺书。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朱在稳 2021361
市工信局:(基地认定)市中小中心:廖欣 2233621;(补贴券领取)市中小中心:张小铁 2236792
火炬管委会:肖洋 5380068
>责任部门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火炬管委会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一)减免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合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申报流程
房产税困难减免: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并报市政府
4、市政府核准
5、税务机关送达文书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核准并送达文书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详见: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申报流程
1、纳税人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或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3、税务机关审核并送达文书
>申报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12366、5315633
思明区局:2661852
湖里区局:5690210
海沧区局:6510900
集美区局:6106968
同安区局:7579863
翔安区局:7880329
火炬区局:5717125
象屿区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8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三)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申报流程
1、纳税人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或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3、税务机关审核并送达文书
>申报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12366、5315633
思明区局:2661852
湖里区局:5690210
海沧区局:6510900
集美区局:6106968
同安区局:7579863
翔安区局:7880329
火炬区局:5717125
象屿区局:6039871
第三分局:2126099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扶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申报流程
市级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其他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申报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季提出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财政部门协作做好审核工作。
3、审核通过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拨付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需包含申请扶持事项、租金减免期间、减免对象及减免租金总额情况,以及接收扶持资金的账户信息。
2、申请企业扶持期间对应的完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从租计征)及纳税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减免租金的证明材料,应能够佐证企业申请报告所陈述的减免租金情况,具体材料形式可包括减免租金的合同、协议、租金发票、银行回单等。
4、为便于企业申报,受理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采用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收取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吴臻 2858172
火炬管委会:肖洋 5380068
自贸委:林敬威 2622521
思明区:陈文郁 2667182
湖里区:洪俊杰 5722061
集美区:徐杨璇 6067480
海沧区:陈美丞 6891695
同安区:陈荣溢 7028455
翔安区:郭晶晶 7889951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申报流程
1、缴费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通过税务局官网或者办税厅柜台)。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税务机关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
>申报材料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详见: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9394.html)
>责任部门
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支持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对口罩和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申报流程
1、企业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需待省里出台补助标准后)。
2、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3、由市工信局研究同意后予以拨付。
>申报材料
1、设备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购置设备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购置设备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设备投产的照片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郑连庆 2896762
>责任部门
市工信局牵头
(二)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子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企业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省里的要求进行审核。
4、由市商务局予以兑现奖励。
(具体报送时间待省商务厅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后再另行通知)
>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待省商务厅发布指南申报通知后另行通知。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思明区:陈两福 2667450
湖里区:许雯霞 5726985
集美区:罗良栋 6108985
海沧区:王莉 6082978 6896917
同安区:陈玉萱 7020056
翔安区:王顺正 7889962
火炬管委会:周德照 5380972
自贸委:蔡伟强 2621661
市商务局:李伟婷 2855839 谢晓芳 2855836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
(备注:经向省商务厅了解,此项政策的申报指南3-4月份发布。)
(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根据海关统计跨境业务数据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
《2020年一季度跨境电商物流补助申请表》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骆薇 2855851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牵头
(四)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市属国企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2、国有企业在与对方协商基础上,根据政策及内部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审批。
3、申请人与企业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2、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征信报告
4、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资料
5、原合同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市属国企
市国资委:2858536、2858543
>责任部门
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备注:基于合同签署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市国资委拟定的流程及材料供市属国企参考,各市属国企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申报流程
为加快拨付进度,对符合条件企业采取首笔资金免申报提前拨付;第二笔资金拨付前,企业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国家税务系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申报材料
首笔资金提前拨付无需提供材料,第二笔资金拨付前,企业须于2020年6月3日前在市科技局系统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部分表格
3、2019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2021878、2021925
>责任部门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支持企业引工稳工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需待省里明确有关标准和口径)。
2、市、区人社局核实。
3、市人社局就业处、就业中心对补贴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4、就业中心核算奖补数额。
5、市人社局按程序拨付。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疫情防控稳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疫情防控稳就业补贴资金企业申请明细表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劳动就业中心:5205583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加大稳岗扶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申报流程
1、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进入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无误后,由所属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2、稳岗返还:符合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进入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无误后,由市保险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
请表详见:http://hrss.xm.gov.cn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12333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
(三)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社局网站 (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系统受理审核后打印申请表和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携带申请材料至市、区人社部门(按税收缴交关系)。
2、按照税收缴交关系,由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给企业。
>申报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12333/5205591/5039286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380135
厦门自贸片区:5626720
思明区:5863055/5863761
湖里区:5722346
集美区:6213632
海沧区:6582736
同安区:7316713
翔安区:7889960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网厅→厦门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系统受理审核后打印申请表和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携带申请材料至市、区人社部门(按税收缴交关系)。
2、按照税收缴交关系,由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给企业。
>申报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劳动就业中心:12333/5205591/5039286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380135
厦门自贸片区:5626720
思明区:5863055/5863761
湖里区:5667930
集美区:6213632
海沧区:6582736
同安区:7316751
翔安区:7889830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
闽委办〔2020〕3号
>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申报流程
1、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厦门港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申报,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把关后正式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名单进行审核,报市防疫指挥部研究确认后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将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性名单,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3、由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指导企业向中央财政、省财政申请贴息。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
2、企业承诺函。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 2896242
市工信局 2896763
市科技局 2020312
市财政局 2858253
市农业农村局 2892299
市商务局 2855859
市工信局 2896763
市交通运输局 2660678
厦门港口管理局 2658202
市国资委 2858541
>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申报流程
1、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厦门港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申报,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把关后正式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要求对名单进行审核,报市防疫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形成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3、市重点保障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企业2020年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申报材料
1、市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
2、企业承诺函。
3.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 2896763
市科技局 2020312
市农业农村局 2892299
市财政局 2858244
市发改委 2896242
市商务局 2855859
市工信局 2896763
市交通运输局 2660678
厦门港口管理局 2658202
市国资委 2858541
>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贷款展期贴息:
1、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申请人向贷款发放银行提交申请。
2、贷款发放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通知银行审核意见。
4、贷款发放银行按规定办理展期、贴息手续,贴息办法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申请,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基本条件时,优先支持。
>申报材料
申请创业贷款展期贴息: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佐证材料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
2、其他材料参照现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材料提供。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欧阳昌向 13950051619
厦门银行:2275251、13606030637
邮储银行:5532362、5550107
农商银行:2796253、15980805797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3号
>政策内容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申请,依据业务流程进行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市金融监管局:2663228
业务受理: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18850156823、18705928326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公司:13806069951
厦门金海峡担保公司:15860738052
思明科技担保公司:13616053827
湖里区融资担保公司:13696966579
海沧融资担保公司:13799277626
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18959273759
>责任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
(五)帮扶受疫情影响企业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申报流程
1、各银行机构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
2、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依据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贷款银行发布的实施细则及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企业业务咨询: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企业问题反馈: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5899615
厦门银保监局:5892852
市金融监管局:2668685
思明区金融办:2661533
湖里区金融办:5726066
集美区金融办:6108695
海沧区金融办:6056290
同安区金融办:7020231
翔安区金融办:7886817
自贸委:2621675
火炬管委会:5380132
>责任部门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帮扶受疫情影响人员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申报流程
1、各银行机构于2月12日前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依据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贷款、信用卡发卡银行发布的实施办法及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问题反馈: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5899615
厦门银保监局:5892852
>责任部门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
(七)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企业提供支持。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申请,依据业务流程进行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市金融监管局:2663228
业务受理: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18850156823、18705928326
厦门金原融资担保公司:13806069951
厦门金海峡担保公司:15860738052
思明科技担保公司:13616053827
湖里区融资担保公司:13696966579
海沧融资担保公司:13799277626
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18959273759
>责任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八)政府应急还贷资金续贷支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用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2、金融机构同意续贷后向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递交材料。3、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内部审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合同。金融机构与申请人办理相关续费手续。
>申报材料
《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等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等。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应急还贷资金管理机构):5129675、5126005、18850156823、18705928326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国“信易贷”平台):2211065、2211086
政策咨询:
市金融监管局:2668685
>责任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全力支持对疫情防控物品的进口,免费提供相关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支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品进口过程中进口信用保险等特殊信用保险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办理出口信保理赔,加大理赔资源投入,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下调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业稳定经营,加强风险预警和提供风险建议。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申请,依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进行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2261808
>责任部门
厦门银保监局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十)加强资本市场服务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协调各审计机构,督促其抓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编制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因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积极指导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厦门证监局提出申请,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2668659
>责任部门
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一)支持企业募集防疫资金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积极协调拟发行上述产品的企业取得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防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融资对接,引导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资金募集和投入效率。
>申报流程
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与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事前沟通,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企业银行间市场发债与有债券主承销资格的银行直接联系。企业交易所发债向厦门证监局提出申请。按照交易市场发债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交易市场发债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5899615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2668659
>责任部门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二)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支持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等方式,对股价下跌的暂不追加抵质押品,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对口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申报材料
按照贷款机构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厦门银保监局:5892852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2668659
>责任部门
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三)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依法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时跟踪进展,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并对积极响应落实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进行加分。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厦门证监局提出申请、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申报材料
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2668659
>责任部门
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四)支持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带来市场拓展机会的优质企业,如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辅导培育。在我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依托驻厦服务基地(联络处),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提出申请,并在市金融监管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http://183.253.55.28:8822/index.jsp)填报企业信息。
>申报材料
按照市金融监管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线上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
>责任部门
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五)发挥纾困基金作用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发挥纾困基金作用: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简化申请流程,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大对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的质押风险的摸排力度,强化股权质押风险防控。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市纾困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纾困基金管理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纾困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金圆资本有限公司(市纾困基金管理机构):13859957770
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2660996/2668659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六)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提交申请,依据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5129675、5126005、18850156823、18705928326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七)提高外汇办理效率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提高外汇办理效率:便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各区政府、医院等境内机构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资的,银行机构可先予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银行机构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批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依据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企业业务咨询:
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企业问题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5890909
>责任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八)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回应个人特殊外汇业务需求。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依据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企业业务咨询:
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企业问题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5890909
>责任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九)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开展跨境融资。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依据银行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银行外汇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企业业务咨询:
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企业问题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5890909
>责任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十)强化地方金融服务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强化地方金融服务: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优惠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原正常贷款利率的80%。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标准的80%。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视情合理延后其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交申请,依据相应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
厦门恒鑫小额贷款公司:13606056269
厦门金海峡小额贷款公司:18606006022
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公司:18150077726/18206072880
厦门诚泰小额贷款公司:15960394950
厦门象屿小额贷款公司:15959285377
厦门市政小额贷款公司:15985877899
福建金海峡典当公司:13599918688
厦门象屿典当公司:15959285377
厦门博融典当公司:13806017161
福建中安信邦典当公司:15280281111
华兴(厦门)典当公司:18650026522
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公司:18120777778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公司:18950494537
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公司:15959285377
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公司:13599926484
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公司:15980762516
厦门国贸恒信供应链服务公司:13959211636
厦门创翼商业保理公司:18250896111
政策咨询:
市金融监管局:2663228
>责任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十一)鼓励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设医药医疗特色板块,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并减免企业挂牌费用,开通股权融资“绿色通道”,2年内免收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增资服务手续费。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依据股权交易中心业务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按照股权交易中心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市金融监管局:2663228
业务办理: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15860738052
>责任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二十二)实施“一企一策”
>政策依据
厦府规〔2020〕4号
>政策内容
实施“一企一策”: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出“一企一策”申请,银行与申请人协商调整。
>申报材料
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企业业务咨询:各银行机构咨询热线
企业问题反馈: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5899615
厦门银保监局:5892852
厦门证监局:5163718
市金融监管局:2668685
思明区金融办:2661533
湖里区金融办:5726066
集美区金融办:6108695
海沧区金融办:6056290
同安区金融办:7020231
翔安区金融办:7886817
自贸委:2621675
火炬管委会:5380132
>责任部门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