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集府规〔2021〕2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市工信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活动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19〕1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纳税归属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等四类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只须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信记录良好且近两年没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区工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请区应急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工信局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由区工信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对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市、区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研发奖励: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在享受区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5.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成果交易,经厦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享受区级技术交易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区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予以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工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仅适用于认定年度。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类同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之日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奖励。符合本办法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