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号)等的要求,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提升资金执行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含技改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结算和监管工作,技改服务基金的申报、审核等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厦门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按年度纳入市工信局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预算,按年度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管委会),可在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调剂使用。其中技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技改奖励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承担。

  第四条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工业投资数据纳统和加强投资情况分析的通知》精神,除我市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外,现有企业的改扩建、迁建等增资扩产均属技改投资范畴(项目实施地需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的再投资项目(项目已核准(或备案)为技改项目)可认定为技改投资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投产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统一政策制定、区受理审核兑现”的技改专项资金兑现工作机制,市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执行的政策解释,进行市级部门项目查重。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市区资金结算;负责对市工信局该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根据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的要求,归口受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申请,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区工信部门,共同做好技改专项资金的税收地方留成计算、资金拨付、市区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市、区工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解决。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条  技改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智能制造。支持传统产业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向。

  第八条  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核算专项资金,核算原则如下:

  (一)技改项目的设备投入主要包括:1.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2.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3.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

  (二)列入技改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设备投入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购买。

  (三)同一技改项目需在开工后三年内完工投产。

  第四章  技改补助资金

  第九条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对上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技术投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1000万元。

  (一)2019年、2020年已获技改补助但尚未完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提质增效的通知》(厦府办〔2019〕65号)规定继续执行至项目完工投产。

  (二)“三高”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执行。

  (三)技改专项资金受年度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其中,技改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设备投入金额(含“三高”企业),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在10%以内按0.5%的整数倍确定。

  (四)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技改补助资金项目。

  (五)企业不得将已获得市级以上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申报技改专项资金;企业不得将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或同一设备原始凭证,重复申报技改补助资金。

  第十条 技改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并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三)项目上一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技术投入)。

  (四)项目已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1或206-2)。

  (五)企业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通过公安机关扫黑办背景审核。

  2019年、2020年已获技改补助但尚未完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三高”企业符合条件项目,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已实行“一企一策”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技改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技改奖励资金与技改补助资金同步申报、审核兑现,申报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业及项目还应满足:

  (一)项目属以下类型之一:

  1. 2019年、2020年已获技改补助,但尚未完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需在开工后三年内完工)。

  2.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备案(或核准),2021年申请补助项目,完工投产后(需在开工后三年内完工)。

  3.“三高”企业符合条件项目完工投产后。

  (二)项目建设期内至少一个年度的设备投入达到相应技改补助门槛要求。

  (三)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口径为依据。

  (四)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企业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为依据。

  第六章  技改服务基金

  第十三条 技改服务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申报技改基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注册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地在厦门,且已依据产业政策进行备案(或核准);

  (二)已按要求列入技改服务基金“白名单”。

  第十四条 已获技改服务基金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技改奖励资金(二选一);技改服务基金的申报、审核按《关于厦门市技改服务基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工信投资〔2020〕21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技改补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技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指南或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标准、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受理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管委会)的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

  (三)项目初审。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四)现场核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 核查项目设备购置票据,核定项目设备实际投入;

  3. 核实设备的到位及安装使用情况;

  4. 评估项目是否完工投产(主要以设备是否具备并实现正常生产功能进行评估)。

  (五)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通过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是否为惩戒对象、企业法人代表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将拟安排技改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背景审核。

  (六)项目查重。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核查拟补助项目同一项目或设备是否拆分、重复申报技改专项资金,是否重复申报技改奖励资金和技改基金等,并报市工信局进行市级部门查重。

  (七)项目公示。各区(管委会)工信将研究确定拟奖补的企业及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资金结算。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年度市区资金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按上述流程审核兑现资金时,应同时执行各区(管委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并提交集体研究。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各区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工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凭证备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申报企业违规责任追究。企业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由所在区工信部门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违规责任追究。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核、认定结果的,或未按规定组成专家组的,取消其参加专项资金审核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技改补助资金、技改奖励资金、技改服务基金贴息支出属兑现性政策资金,不受《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兑现管理的通知》(厦财企〔2016〕60号)有关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同一年度内可申报不超过两个项目的资金扶持限制。

  第二十条 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专项资金(技改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厦缴纳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