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实施《中国制造2025》,打造产业升级版,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
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均超千亿元,形成20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10000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建设20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主攻方向如下:
(一)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二)智能装备。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
(三)机器换工。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二、推进试点示范
(五)深化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泉州产业智能化跃升。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泉州市30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泉州市人民政府
(六)扩大区域试点。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市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八)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省工信厅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工信厅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十)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总部或子公司在省内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省工信厅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省级财政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发挥福建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原有8000万元社会资本收益补差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先支持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建设。每年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属省级及以上重点智能装备园区的项目用地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由地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十二)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
(十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省工信厅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支持本省行业协会组织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纳入省商务厅年度展会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省工信厅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六、加强融资租赁服务
(十七)推动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兴业银行牵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发起设立省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事业部。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发起设立相应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发债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兴业银行
(十八)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各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劣后级产品在内的各类收益权产品,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各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应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承租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地方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对承租企业进行智能装备租赁抵押物不足部分按比例给予担保。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与支持,省税务局梳理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避免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以及增值税抵扣链条断链等情形发生。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
(二十)进一步倾斜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地方法人银行要设立智能装备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省级智能装备贷款风险资金池,重点扶持智能装备企业发展。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要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对为智能装备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在地政府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加快设立创柜板,引导优质智能装备企业在创柜板挂牌。统筹全省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省再担保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提供增信支持。企业所在地财政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2%的标准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大财税支持
(二十二)落实财税政策。省直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督促检查,确保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税收政策。智能装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的25%予以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在省新兴创投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智能装备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资产及各类收益权产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相应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的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九、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四)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扶持措施,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能人才。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对智能制造院校教育平台、企业培训平台,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将高层次智能制造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加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集聚计划评选。研究制定智能制造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对按程序和公布标准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参照自贸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制造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系列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壮大,质量效益显著提升。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方向和目标任务
适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络化、服务化、平台化和融合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优势,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软件、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工业互联网为重点,继续支持产业加快发展。到2020年,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保持年均15%的增长速度,业务收入突破3500亿元,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位次排名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年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超过40家,其中超100亿元企业2~3家,新增上市企业超过30家,细分领域“单打冠军”数量明显增加;力争福州、厦门两市入围“中国软件名城”;引导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软件园区,发挥软件产业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在工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动漫游戏、大数据、虚拟现实(VR)等方面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二、支持平台建设
每年重点支持5~10个平台建设,由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分别给予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300万元。
(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软件园区的集聚功能,依托软件园区及各大企业,不断丰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和服务内容,持续完善平台支撑功能。重点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众包设计、研发,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资源共享,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对接、培训等平台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向专业化、网络化、一体化升级。
(二)加快关键技术应用平台建设。支持工业安全可靠控制系统研发,重点建设工业控制产品与系统的信息安全仿真测试、运行监测、预警平台,以及工业互联网关键资源管理平台、关键技术实验验证平台等。加快发展新兴软件产业,建设面向个人信息存储、在线各类开发工具、学习娱乐的云服务平台,以及应用于VR设备的SOC芯片的研发平台。
三、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
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加强重点方向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应用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每年扶持1~3个专项,每个专项最高补助1000万元,具体由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发布重点项目指南,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四、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
(一)对各地市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的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用于开展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的,省财政视其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数量和服务效果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省财政按多项目晶圆(简称MPW)试流片加工费5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对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上,或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省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
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我省互联网企业与港口、矿山、轨道交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机械、汽车、发电、石化、环保、水务等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和流程化生产企业合作,每年开展2~3项“互联网+”制造业示范工程,对每个示范工程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补助。
六、拓展市场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项目招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省财政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可达300万元。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依托全国性及省级软件设计大赛、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大赛、厦门国际动漫节等,发现及选拔各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省财政对以上各类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建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对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5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四)鼓励各设区市建设软件人才公寓,可以限价商品房或租赁方式解决软件人才的住房问题,对软件人才公寓土地供应予以保障。
八、充分发挥专项基金作用
利用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基金等产业专项基金平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建立高成长性优质软件企业项目库,每季度分别向省投资集团、省电子信息集团推送新增项目,帮助软件企业和基金公司进行项目对接,为软件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建立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组织综合评估、分析和总结,推进产业发展。从2016到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述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发展等事项,其中2016年安排7000万元,2017、2018年每年各安排1亿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实际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推进50家以上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剥离非核心但具有相当比较优势的服务环节设立独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专业化社会服务。实现一批制造业企业将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薄弱服务环节,通过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实行业务分离外包,由外部专业化的服务业务提供企业承接其分离的业务,向社会释放服务需求。
培育100家以上服务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30个以上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一批服务水平高、带动作用好的示范项目;新认定30家以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25%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型制造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制造与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对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支持重点
1.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裂变”专业优势。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将生产流程中的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科技研发、物流运输、工业设计等环节从原企业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
2.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向社会释放服务需要。支持制造业企业将不具有比较优势的科技研发、物流运输、工业设计等服务环节进行外包,降低生产成本,集中精力发展主业,促进第三方生产性服务市场发展。
3.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延伸服务链条,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加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重点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与诊断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融资租赁及其他重点领域。
二、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
(一)鼓励主辅分离
1.分离发展科技研发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设计院所组建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功能的服务业企业。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发改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分离发展物流运输业务。引导鼓励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物流能力的制造业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形成一批管理科学的现代物流企业。推动物流企业为生产企业提供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回收物流、包装物流等精细物流服务,建立面向企业用户的一体化智慧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分离发展工业设计业务。鼓励制造业企业设立工业设计部门,创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企业分离设立网络设计平台、工业设计供应链平台、3D打印及定制化设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的,给予启动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培育重点企业。培育一批制造业主辅分离重点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剥离服务环节,设立服务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启动资金补助。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鼓励分离服务外包。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业务流程中的科技研发、物流运输、工业设计等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通过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实行业务分离外包,由外部专业化的服务业务提供企业承接其分离的业务。对新增的外包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物流运输业务,按合同实际发生额对制造业企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
(一)培育示范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典型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对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15%的服务型制造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企业在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制造业企业采购智能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实施在线监测、个性化定制、整体方案解决等服务型制造项目的,按投资额给予补助;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增设信息化部门,促进信息与企业研发平台、企业管理、商业模式等结合。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针对重点行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加快建设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在特色产业集聚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提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公共服务水平。对列为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协作,推进生产制造、检验检测、数据管理、技术标准、工程服务的开放共享,向关联企业“溢出”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对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向行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服务设施等资源,受益企业数量超过1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7年至2018年每年切出2000万元专项用于制造业主辅分离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2017年至2018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扶持和奖励。具体资金安排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各部门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产变动、资质认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水、电、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用地保障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节约集约的服务型制造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保障。制造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房产和土地剥离兴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制造业企业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主辅分离和服务型制造。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协调跨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推进主辅分离、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工信厅、发改委要牵头做好指导推进,建立报表制度,实行动态跟踪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附件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实现工业增长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
(一)继续实施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奖励;对趸售县省级制造业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工业增长点项目企业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期限内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1500万元。建立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新机制,鼓励用户参与调峰交易,发挥移峰填谷作用,降低用电成本。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电力直接交易总量扩大至380亿千瓦时左右。放宽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带动性强、成长性好、行业领先、技术含量高的工业企业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部分用电结构与全省平均差异较大地区可适当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扩大交易电源种类,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培育售电主体参与,除大用户直接交易外,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与调峰生产用电奖励不叠加执行。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三)支持规下企业上规模。各级工信部门要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新投产企业纳统申报资料的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统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高成长企业发展。高成长企业建设投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对高成长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统筹解决,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健全省、市、县问题会办、分级协调、跟踪服务机制,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促进产品销售。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等各种“手拉手”活动。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参加列入计划的省内外工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各地各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强化服务协调。建设全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和全省工业品大数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宣传展示闽货名品,扩大我省工业品影响力,帮助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建立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三级互动等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协调工作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对接各行业、各区域的大宗采购项目。支持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综合保险,为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提供风险保障,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市场应用。
(三)推进服务型制造。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培育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我省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融资服务
(一)推进产融合作。发挥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支持市、县属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各级政府对有关单位实施的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给予奖励。
(二)保障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渡过暂时难关转型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资金的作用,帮助工业企业转续贷。
(三)鼓励企业融资租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公司,推广融资租赁服务模式。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所属设区市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方式融资,扩大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五)进一步发挥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改基金资金到位,扩大基金尽调项目范围,提高技改基金的投放覆盖面,创新基金投资审核机制,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基金投放速度,尽快促进项目落实。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重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组织实施产业创新重大专项、产学研用合作、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省级创新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研发设备投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技术提升诊断和质量品牌等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联手,整合要素、市场与资源优势,吸引创新技术成果在我省率先落地转化。突出以创新实现进口替代,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开展产品“对标创新”“补短板”创新。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发挥技术溢出效应,显著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我省制造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在细分产品市场深耕细作,走“专精特优”的发展道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公布一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录,引领行业向产业高端迈进。组织我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摊。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省级财政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省、设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
(一)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支持开展企业管理典型经验示范推广、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诊断等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做专做精核心产品、持续强化创新,培育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引导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按照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创新平台运营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支撑。提高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标准,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载体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标准、规范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三)支持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服务机构通过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政策信息、投资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线上线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单位给予奖励。研究完善产业分析推进工作机制,围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立行业专家咨询组和产业研究机构,完善产业智库和专家库建设,借力借智,助力产业发展。
(四)深化质量品牌建设。以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为重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建设能力。树立一批省级质量标杆,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企业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收费清单。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审改办、财政厅、发改委,省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突出抓项目和运行分析协调服务
(一)完善抓工业项目机制。各地要根据工业项目数据库,排出项目清单,动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项目从谋划、签约、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全过程进展情况,盯住签约、开工和竣工主要环节,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坚持“聚焦项目、聚焦服务”,主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产业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提升全省制造业竞争力。
(二)建立完善技改和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工作激励机制。对各地技改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突出技改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质量、效益等激励导向,全面考核各地技改投资指标完成、结构优化、项目建设、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工作推进等情况。加强民企产业项目对接力度,实施全省民企产业项目对接行动计划,突出民企项目真实性、投资规模、结构优化和落地开工建设等情况,对各地对接的民企项目实行“月报告、季审核、年考核”。
(三)强化监测分析。完善“周监测、月分析、季调度”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地区、主要行业、龙头企业、新增长点项目分析协调服务,分解落实全年工业目标任务,增强调控预警的主动性和时效性,精准提出对策措施,提高运行分析和调控水平。
(四)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业运行调度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机制,对工业企业反映需省里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各地工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省工信厅要迅速分解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做好协调、反馈、督促工作。
(五)加强政策落实。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里出台的促进工业稳增长、转型升级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一)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效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稳增长的财政资金投入。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下达的相关资金,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完成有关目标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和资金规模,加大整合力度,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条件、补助奖励标准等作适当调整,统筹使用。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强化绩效导向。将各地技改投资、民企项目招商对接、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上规模、“6·18”产学研对接项目等工作情况,列入绩效目标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订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可结合实际对上述措施进行细化和合理调整,各市、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定期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