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 991 】第12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
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
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
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
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真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学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
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营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
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
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
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
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
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得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市科委。
第七条: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
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得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市科委。
第八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
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
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
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报告市科委,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
应登记。
第十条:厦门市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
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科委审定批准,可转为高新技
术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