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投入审核

  (一)纳入核算的设备投入内容

  1. 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

  2. 直接运用于企业生产、研发、检测各环节的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

  3. 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

  (二)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和口径

  1. 设备在申报所在年度且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投入;

  2. 设备投入金额为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付款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可不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

  3. 设备购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与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主体相一致;

  4. 已完工项目的设备投入在账务上应列入固定资产(技术性投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管理,未完工项目设备投入可暂时列入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不得列为费用和低值易耗品。

  (三)设备投入审核的具体要求

  1. 生产性设备

  (1)购置设备:包括购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提供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车间内产品搬运、仓储设备、生产用模具等设备及相关附属设备。立体仓库作为仓储设备的组成部分,可列入技改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2)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设备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投入计算,且设备制成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时间应在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不考虑单个原材料采购时间和金额);

  (3)不予核算设备:用于办公、运输等非生产性设备;二手设备;原材料、配件、附件等。具体为:

  ①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生产车间用除外)、空调(洁净厂房用净化空调及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照相机、投影仪等(生产、检测配置的相关设备除外);

  ②运输设备:汽车(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用途除外)、电梯、电动门等;

  ③对企业上报设备中,实际用途为生产性消耗物资的“设备”,如以“米”、“支”、“只”等为单位的设备以及列为费用管理设备;

  ④某种设备和配件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不能提供购置明细清单,不予核算(如:水泵及配件**元);

  ⑤二手设备:通过设备铭牌出厂时间、设备供应商经营范围以及设备新旧程度等由专家组现场判定,进口二手设备经专家组判定装备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除外。

  (4)融资租赁的设备: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管理,根据融资租赁发票和合同,按实际付款比例核算。

  2. 技术投入

  主要指直接运用于企业生产、研发、检测各环节的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的购置(须注明具体用途)。

  3. 以上两类投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

  (2)生产性设备单台不含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2000元(自制设备按整台、整套设备价格认定);

  (3)模具等因委托加工等原因不在申报单位厂区内使用的,须提供开模协议、模具照片、委托加工协议、出库清单、外协厂签收清单等佐证材料。

  4. 设备(技术)投入发票时间要求:

  (1)购置国产设备及软件等以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

  (2)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及软件等以海关报关单申报日期为准;

  (3)自制设备以制成整台、整套设备并转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日期为准。

  5. 设备(技术)投入投资额说明:

  (1)国产设备: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设备,其设备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价格,不含增值税税额;

  (2)进口设备:是指购置设备的价格,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额和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汇率以企业入账汇率确定;

  (3)技术投入投资额:指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二、完工投产审核(适用于申报技改奖励项目)

  以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为参考、以现场核查为主要依据,审核技改项目实际完工投产情况。完工投产现场核查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完工投产时间原则上应在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建设期内;项目提前或推迟完工投产的,企业须提交完工投产说明及有关辅助材料;

  (二)投资完成的设备在产线现场已安装、调试完成,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三)经现场核查认定完工投产的项目后续不得再次申报市级技改奖补政策。

  三、税收地方留成计算

  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公式:

  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45%+企业所得税×40%+城建税×10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契税×100%+印花税×100%+车船税×100%+耕地占用税×100%+环境保护税×100%。

  增值税以财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其他税种以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证明数据为准,不含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一)项目实地踏勘与核查报告内容核实情况。现场核查人员需到现场对项目投入的设备进行核实拍照(包括铭牌),不得由被核查单位代为拍照(特殊情况应说明),设备实物、发票应在企业现场;

  (二)项目投资明细表要求明确以下相关内容: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不含税的价格、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时间、增值税发票的号码)、固定(无形)资产入帐金额、时间、款项的具体支付日期;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实地查看投资内容是否存在,对设备等投入、发票、付款进行核对,并且投资内容、发票、付款、台帐一致;

  (四)现场核查意见报告需附设备购置投资明细表及设备和铭牌照片;

  (五)现场核查专家组应由财务、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监督、指导。

  五、有关说明

  本审核细则将根据现场审核过程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现场核查意见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报告

  (编制提纲)

  说明:该报告由各区(火炬)工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相关材料由企业协助提供。

  一、项目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经营范围,项目申报前2个年度营业收入、税收缴交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备案(或核准)名称、备案(或核准)日期、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项目实际完工投产日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及设备投资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及设备投资情况、实际完成投资(购买设备)与计划投资(购买设备)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项目实施地点等。

  三、现场核查结论

  (一)项目设备、技术投入金额;

  (二)项目完工投产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完成情况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