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方海洋创业创新(沙坡尾)基地(以下简称“沙坡尾基地”)的运营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入驻、考核、终止等内容,根据《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厦海〔2020〕82号),结合沙坡尾基地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沙坡尾基地指由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南方中心秘书处”)运营管理的位于厦门海洋经济公共服务中心(思明区沙坡尾72号)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项目入驻

  第三条 申报对象

  (一)创新团队。指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中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团队。

  (二)创业企业。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或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且注册资金不超过800万元的企业。海洋招商引资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第四条 项目预入驻

  (一)为进一步提高众创空间利用率,提升资源调配效率,团队或企业提交入驻申请表并经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后,可先安排预入驻,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由南方中心秘书处出具预入驻通知单,团队或企业签订承诺书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预入驻。

  (三)预入驻期间人员出勤率高于30%(含)则转入正式入驻审批程序;出勤率低于30%则减少工位分配,并可延长预入驻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勤率仍低于30%则终止预入驻。

  第五条 场地分配

  (一)工位数少于4个的项目,须与其它项目共享空间;工位数大于(含)4个的创业企业,优先安排在独立空间。

  (二)以上分配方式适用于预入驻项目,正式入驻项目工位安排优先级大于预入驻项目。

  (三)会议室、路演区等为公共服务空间,由入驻团队/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可申请使用。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重点

  (一)考核重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人员出勤、活动举办等情况。

  (二)入驻团队或企业每半年至少在沙坡尾基地牵头举办一场规模10人以上的海洋产业活动。活动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报备后举办。

  (三)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须接受南方中心秘书处对其工位的调整。

  第七条 考核周期

  在正式入驻后第7个月接受首次考核,若考核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年,若考核不合格则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考核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项目终止

  第八条 共享空间的项目两个月内出勤率低于30%、独立空间的项目两个月内出勤率低于50%的团队或企业,南方中心秘书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30天内进行整改。

  第九条 入驻团队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南方中心秘书处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30天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废水、废气排放未达到相关环保标准;

  (三)实际工作内容存在安全隐患;

  (四)实际工作内容与入驻项目无关;

  (五)将工作场所转租或提供给其他方使用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七)未经南方中心秘书处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要内容;

  (八)本章第八条所述情况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九)严重违反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授权南方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