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就扶持我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集美区“三高”企业标准

  从2019年开始,厦门市每年动态遴选一批本市企业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列入“三高”企业培育库。

  本措施所称集美区“三高”企业是指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的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积极培育集美区“三高”企业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获得省级、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认定,分别按照省级(补足)30万元,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二)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3.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集美区“三高”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按照国家级(补足)200万元、省级(补足)15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激发人才创新活力。集美区“三高”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 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成果完成团队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积极支持集美区“三高”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市级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鼓励申报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集美区“三高”企业可“优先立项、从优资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6.加大基金投资扶持。对集美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集美区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 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其亏损总额的 1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 万元(含)以下的,同一股权投资企业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250万元;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企业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7.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行业龙头集美区“三高”企业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通过强链补链,迅速壮大龙头企业规模。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可申请区级产业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8.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协助市金融监管局将集美区“三高”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资金的支持范围,并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四)优化提升企业服务

  9.加快工业厂房改扩建审批流程。鼓励集美区“三高”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设立集美区“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资源规划局)

  10.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项目验收后,按照不超过年度为集美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11.建立挂钩帮扶机制。每年选择一批集美区“三高”企业由区领导“一对一”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扶持资金。加大集美区“三高”企业支持力度,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集美区“三高”企业培育工作,加大企业扶持政策解读力度,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三)发挥“多区叠加”优势。利用“多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吸引优质生产要素集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占据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中高端,加快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

  (一)本措施所称“补足”是指企业在符合省级(或国家级)奖励条件时,应在其已获得的市级(或省级)基础上按对应标准补足差额。

  (二)本措施所述的涉及人才奖励以及需认定的奖励须在获得奖项后或者通过认定后两年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本措施扶持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须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除外。现行的区级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集美区“三高”企业退出“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从退出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应的政策。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