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和财政扶持办理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格认定和财政扶持申报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按照税收归属向相应受理单位申报。其中:市集中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格认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扶持政策兑现;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含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火炬高新区,下同)申请。
资格认定各区受理单位为:自贸委财金局、火炬管委会经发处、思明区财政局、湖里区财政局、集美区发改局、海沧区财政局、同安区财政局、翔安区经信局。
扶持政策兑现各区受理单位为:自贸委财金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处(局)、各区财政局。
二、总部企业及成长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2.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名单和社会信用代码,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
3.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增值税: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2)企业所得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注: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的商事登记信息由申报受理单位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打印。)
4.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成长型企业认定的,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二)审核
1.总部企业审核
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企业相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成长型企业审核
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市发改委在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受理单位在各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审定并公布名单
1.根据公示结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
2.根据公示结果,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公布审定的成长型企业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年度资格复核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扶持资金受理单位依据《规定》,对企业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营业收入等指标是否仍符合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资格复核所需材料。复核所需材料与认定时一致,已提供且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中相关财税要求的, 由原认定单位发文取消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资格,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复审并说明原因,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取消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格申报。三、总部企业及成长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兑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项目及拟申请的金额
2.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购买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2)支付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3)说明并承诺办公用房为自用、未出租的说明函。
3.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提交材料按照本指南第二部分企业申报资格认定所需材料中第2、3款执行。如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与申报资格认定时一致,可不必重复提交资料;如有变动,应按要求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4.申请人才激励政策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2)申请企业代扣代缴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明细(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含个人身份信息);
(4)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申请主体代为收取奖励资金(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二)审核及资金拨付
1.受理单位收到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2.受理单位应对企业提供的合同、纳税证明等各类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企业和申请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中的条件。必要时,可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计算总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受理单位可向相关区核实有关企业的纳税情况。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拨付申请企业相应的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涉及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体制予以办理。
厦门市总部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1 | |||||||||||
注册地址 | 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注册时间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传真 | |||||||||||
联 系 人 | 电话 | 手机 | |||||||||||
经营主业所属行业 | □工业 □金融业 □交通运输、物流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旅游业 □文化产业 □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商务服务业 □商贸业 □其他: | ||||||||||||
总部功能 | □集团公司 □投资性公司 □运营中心 □销售中心 □采购中心 □研发中心 □决策中心 □结算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 | ||||||||||||
认定类型 | □总部企业初次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 ||||||||||||
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营业收入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营收 万元) | |||||||||||
主要产品(或服务)名称 | 1、 |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 % | ||||||||||
2、 | % | ||||||||||||
3、 | % | ||||||||||||
税收贡献自我评估 | 年度缴纳情况 | 企业所得税(Q)(按所属期填列)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增值税(Z)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纳税地方留成(A)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参考计算公式: A=Q×40%+ Z×50% | |||||||||||||
申请企业申明 | 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误,并自愿遵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承诺在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惩戒。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受理部门初审意见 | 该企业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同意报送。(盖章):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万元。该企业 符合/不符合 申请条件,同意/不同意 认定为总部企业。 (盖章):年 月 日 | ||||||||||||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 该企业经营主业为,符合/不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该企业 符合/不符合 申请条件,同意 /不同意 认定为总部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企业类型是指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2、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
3、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厦门市成长型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1 | |||||||||||
注册地址 | 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注册时间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传真 | |||||||||||
联 系 人 | 电话 | 手机 | |||||||||||
经营主业所属行业 | □工业 □金融业 □交通运输、物流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旅游业 □文化产业 □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商务服务业 □商贸业 □其他: | ||||||||||||
总部功能 | □集团公司 □投资性公司 □运营中心 □销售中心 □采购中心 □研发中心 □决策中心 □结算中心 □管理中心 □其他: | ||||||||||||
认定类型 | □成长型企业初次认定 □成长型企业复核 | ||||||||||||
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营业收入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营收 万元) | |||||||||||
主要产品(或服务)名称 | 1、 |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 % | ||||||||||
2、 | % | ||||||||||||
3、 | % | ||||||||||||
税收贡献自我评估 | 年度缴纳情况 | 企业所得税(Q)(按所属期填列)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增值税(Z)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纳税地方留成(A) | 万元(其中合并计算纳税的下属企业 万元) | ||||||||||||
参考计算公式: A=Q×40%+ Z×50% | |||||||||||||
申请企业申明 | 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误,并自愿遵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承诺在认定为成长型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惩戒。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填写 | |||||||||||||
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 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万元。该企业经营主业为,符合/不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该企业 符合/不符合 申请条件,同意/不同意 认定为成长型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企业类型是指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2、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
3、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