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当季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前一年增长10%-20%(含,下同)、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 元、0.1元、0.2 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含集成电路),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1.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5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5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2.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3.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3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3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4.对企业前一年工业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2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5‰给予奖励,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给予奖励。
5.对每家企业的每年该项奖励最高为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经核准或备案,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前一年年工业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行业的企业,或符合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等自动化技改的,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技改补助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融资
对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6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80万元。
企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入驻空置厂房
鼓励区外成长型、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到我区发展,从区外迁入或新注册的工业企业,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自迁入或注册起2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第一年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的50%予以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再按其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的2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七、支持企业质量创新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二)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八、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备案,参加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九、鼓励企业上云
鼓励企业上云,对使用云服务的制造类企业在获得市级上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同额的区级配套补助。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上云费用的80%。
十、新入统企业奖励
前一年年底规下转规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鼓励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前一年工业产值5亿元(含)以下的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其余由海沧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兑现。
(三)本办法所有条款的奖补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同时,同类优惠政策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经营贡献、固定资产投资类奖励时,不得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
(四)享受本办法第六条“鼓励企业入驻空置厂房”补助的企业,须承诺自享受厂房租金补助年度起5年内(含)商事登记、税收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海沧,迁出的需退还按本条款获得的补助。
(五)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办法规定。
(六)本办法涉及市区同类事项,若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择优且不重复享受,若市级政策无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可叠加享受。区级承担市级和本区部分合计不超过本通知最高限额。
(七)申请当年度奖励或补助,除符合规下转规上奖励的企业可在后一年度申请外,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八)所有扶持企业均应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执行人。同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九)对已享受《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8〕69号)相关补助或奖励的企业,按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
(十)本办法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