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互联网经济在思明区实现新发展,现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互联网经济,是指依托互联网,以信息、技术、知识等为主导要素,优化重组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提升经济效益的新兴经济业态。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企业。

    第三条  成立互联网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协调、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立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互联网企业融资、引进培育龙头企业、人才集聚发展、创新创业、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赛会展会活动等。

    第五条  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

    设立互联网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专业互联网投资基金,跟投思明区优秀的互联网企业项目。经备案的互联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的互联网创业企业的,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根据创投机构占创业企业的股权比例,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创投机构,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

    设立互联网创投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纳税在厦门市的机构投资思明区互联网创业项目,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投资台湾创业团队或企业项目的,按上述口径的双倍补偿标准计算;风险投资机构属厦门市外的,按上述口径的50%补偿标准计算。

    设立互联网企业银行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思明区推荐的互联网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发生不良贷款时,按照年度给予签约银行风险补偿。单个银行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互联网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除按思明区现有政策给予支持外,给予企业额外奖励3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实现交易的,给予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扶持互联网众创空间建设。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以下称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运营互联网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含)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按2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及实际支出;装修费用按最高不超过6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实际支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场租按不超过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其内部仪器工具等硬件设施设备投入超过30万元的,按其该部分的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对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定级,对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众创空间内的本区企业获得投资的,每家实际融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众创空间建设运营主体0.5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所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引进和培育互联网龙头企业。

    境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下同)到思明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其发展贡献达到“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第七条认定标准的,可参照总部经济相关规定进行扶持。

    对经认定的思明区互联网龙头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其发展贡献程度达到认定标准后,参照总部政策相关规定享受扶持。以上落户奖励和成长奖励只能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开拓和人力资源开发。

    对互联网企业的宽带使用费、服务器托管费、云服务器、数据中心的租用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互联网经济人才集聚发展。

    在境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或骨干技术人员来思明区创业的,按企业发展规模和业务性质给予50-100万的创业资金支持;上述人员到思明区互联网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三年。同时积极推荐其参加“双百计划”等的选拔,优先享受思明区人才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人才招聘,对相关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予以实际支出经费50%的补贴。对互联网企业开展人员培训费用予以适当的补贴,对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予以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互联网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互联网企业的软件开发项目参与市外项目,实现中标或签约,能提供中标合同或能提供签约合同且项目经验收并经专项审计,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互联网企业年度网络销售等以外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游戏企业单款游戏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含)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传统企业进行互联网创新。

    积极支持传统商贸业、制造业企业应用互联网,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并在全区范围开展评选推广,每年最高不超过十家,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具体评选内容、评选标准依据发布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

    互联网企业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累计达到40件,奖励10万元;累计达到70件,再奖励10万元。

    互联网企业按照PCT途径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资质认定。

    互联网企业入选工信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文化部“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软件骨干企业”授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厦门国际动漫节“金海豚奖”、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游戏“金翎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所获奖金的50%的奖励。

    互联网企业通过国际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四、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认证级别晋升的,补足差额。

    互联网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列入市级(含)以上产业化重大专项、市级(含)以上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按照所获上级资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互联网赛会等行业活动。

    对在思明区举办的互联网峰会、论坛类活动,给予活动场地租金10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在思明区举办的互联网比赛类活动,参赛项目50个(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项目100个(含)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对思明区互联网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大型、专业展会,经事先备案,按展位费的10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获全国性互联网创业比赛优秀奖及以上者在思明区实施获奖项目产业化项目或创办互联网创业企业的,给予实际房租范围内40元/㎡,不超过200㎡的房租补贴,补贴不超过三年。

    支持开展互联网企业宣传及品牌推广,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维护,开展国际交流。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单个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互联网创投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和互联网企业银行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除外),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特殊项目的扶持可按“一企一策”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流程:企业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复审,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从当年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解释,本办法扶持政策自2015年元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