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1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1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21年应重新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络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5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纸质材料集中提交
1、第一批:7月5-9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8月25-3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区级财政配套给予20-30万元奖励;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科技保险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质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2018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四、申报流程

厦门市开展2021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厦门企业政府奖励补贴项目申报

五、申请材料

1、封面(应有企业名称、申报日期并加盖公章,认定机构填写“厦门市”)
2、总目录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4、厦门市2021年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企业在近三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6、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8、知识产权情况表
9、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
10、企业科技人员情况(须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之“人力资源情况表”相符)
11、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须由有资质的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出具)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13、企业自行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参照市高企认定办公布的统一范本,加盖企业公章)
14、从市税务局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
16、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17、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表
18、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情况表(近三年)
19、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研发情况表(近一年)
20、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

六、特别说明(一)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向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的培训、辅导、咨询及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投诉举报;
(三)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市高新协会可免费为企业提供申报辅导服务。为减少企业现场等待时间,协会已开通微信预约辅导服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即日起至每批网上申报截止日前可到“厦门高新协会”微信公众号→“服务专栏”→“预约服务”进行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将纸质材料初稿送至市高新协会享受免费辅导修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