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精神,为做好“融资贴息”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失信惩戒范围及涉黑涉恶企业名单。
(二)企业为民营企业(企业性质以统计局备案情况为准)。
(三)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且同比正增长;
(四)2020年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即2020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2019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长3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是在厦门市域内银行举借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含向厦门市以外的银行借款,也不含进出口贸易融资和票据贴现等票据融资。外币贷款统一使用2020年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折算。
二、贴息标准
2020年度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比上年增量的30%,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补助资金总和超过本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实际补助额度在上述限高基础上按比例进行压缩。
三、申报材料
(一)2020年度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202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审计机构应选择2020年厦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十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次融资贴息补贴项目的申报条件作出明确的审计结论(内容应明确体现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为准,2020年末比2019年末流动资金贷款增长情况,2020年流动资金利息比2019流动资金利息增长情况)。
2. 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备案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四)贷款银行确认的2019年和2020年利息支付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确认)。
(五)银行发放的2019年和2020年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复印件(请对应《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里的顺序整理,需要核对原件)。
(六)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请对应《融资贴息项目专项审计表》里的顺序整理,需为完整合同并核对原件)。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9年、2020年各一份)
四、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