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要求,现对我市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相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12月31日(含)期间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厦经信能源〔2016〕435号)、《关于清算2016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资金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8〕493号)的政策条款执行。

  二、2017年1月1日(含)-2019年6月25日(含)期间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7〕374号)的政策条款执行。

  三、2019年6月26日起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除外),地方财政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