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申请主体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本市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6个月。 

主要申报条件
  自2021年9月疫情发生以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同安区及本市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的小微企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
  第一类 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
  第二类 归属于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
  第三类 2021年9月、10月合计的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比下降20%(含)以上。
  其中,前款“本市其他中高风险区域所在街道”包括思明区中华街道、开元街道,湖里区江头街道,海沧区嵩屿街道。前款“小微企业”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具体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原则予以认定。
支持方式

  对申请主体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本市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辖内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6个月;贷款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贷款时间进行贴息。随借随还类贷款按日均贷款金额进行计算。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及方式
  1.申请表、法定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划型佐证材料:
  (1)以下三种材料选择一种:2020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纳税申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未审计财务报表并辅以相关纳税申报表佐证。
  (2)企业用工人数佐证材料(企业代缴个税人数或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等)。
  3.贷款相关材料(贷款合同、贷款借据或入账凭证,企业近半年流水或对账单、利息单等)。
  4.针对第二类经营困难企业,其所属行业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所属行业佐证材料(以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判断,可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作为佐证)。
  5.针对第三类经营困难企业,需提供2020年9月、10月和2021年9月、10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各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个申请主体首次办理贴息申请的,需提供上述全部材料。后继续进行贴息兑付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及对应的贷款相关材料(材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