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优势企业,引导实施项目带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 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
第四条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审核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五条按照客户需求对采购、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主营物流业务,且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重点物流企业。
为提供物流服务而进行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硬件设备的配备,旨在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园区、采购分拨中心、专业配送中心,共同配送仓库、多式联运中心、运输枢纽场站等可申请认定重点物流项目。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球企业500强和中国物流企业50强在厦注册的物流运营法人企业。
2.年物流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且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500万元的法人企业。
3.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
4.年物流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在厦年缴交税收超过200万元,且前三年连续年营收增长超20%的在厦法人企业。
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2.拥有两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客户。
3.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有较高服务能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对物流活动进行实时跟踪管理和增值服务。
4.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本地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合理的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有效的应急机制等。
第七条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标准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
2.扣除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物流项目。
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2.具有较高水平的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
3.对促进物流产业做强做大,建设国际性物流枢纽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具有推动作用。
4.依法取得项目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市物流办书面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调查、审核。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有关合同、凭证、票据、投资额、营业收入等进行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4.市物流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合格的,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市物流办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
5.市物流办根据公示结果发文通报,并授予牌匾。
第九条申请重点物流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简介和企业经营情况概述。
2.营业执照和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对本办法第六条之一要求的条件进行说明,并提供对应的年度财审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
4.对本办法第六条之二要求的条件进行逐一说明。
第十条申请重点物流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3.在建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和保障计划,已建成项目竣工证明和投资结算情况。
4.对本办法第七条之一要求的条件进行说明,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5.对本办法第七条之二要求的条件进行逐一说明。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重点物流项目定期向市物流办报送投资、建设、营运数据等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资格,并收回已执行优惠政策和牌匾,三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并及时向市物流办报备,确保信息对接通畅。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3.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相关试点或申请扶持,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或扶持。
4.优先纳入物流产业发展计划,提供重点跟踪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物办[2017] 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